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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底

俗稱洗底是指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規定,

一)在香港被定罪後,被判處監禁不超過3個月或罰款不超過$10,000;

二)在此之前冇案底及;

三)定罪後3年內間未有再被定罪。

會在被定罪3年後被視作有關定罪「已失時效」。因此若被僱主問及是否有刑事案底時,能有權回答:沒有案底。

但當中不適用於申請部分職業,如律師、會計師、各職級的紀律部隊、薪俸在總薪表第27點或以上的人員、首長級、司法及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等。

同時,當申請移民時,向警方申請無案底証書時(俗稱良民証),亦會在証書上顯示有案底,但會註明「被視為已過去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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